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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企业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全市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升企业生产力、凝聚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并以此为纽带,广泛联系基层,促进全市各类企业创新载体、交流经验、增进感情、共同提高,努力培育富有时代特色、个性鲜明、与时俱进的企业文化,打造内涵深厚、影响广泛的企业品牌,推动科学发展,为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333号万盛大厦20层I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介绍企业文化建设成就,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推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途径和载体。

(二)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研究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经验以及实现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系统化、科学化的途径,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活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

(三)积极开展交流讨论活动,加强全市企业文化建设的培训工作。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企业文化建设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联谊或其他服务活动,不断总结、宣传和提升代表苏州市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学习研究和介绍传播国内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组织举办企业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及高层论坛等活动,编辑企业文化建设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国内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地区和企业,进一步拓展苏州企业界的眼界和思路。

(五)开展企业文化产品的研制、转让、推广,提供企业文化服务。

(六)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七)协同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先进企业文化建设者和单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二)热心于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在同类企业中具有明显特色;

(三)具有4年以上的从业时间,并具有一定的规模;

(四)经理事会特批的其他条件适宜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单位申报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

(四)颁发苏州市企业文化促进会会员单位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获得由本会颁发的会员单位荣誉证书;

(二)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企业文化交流研讨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专家团的辅导、咨询与策划支持;

(四)优惠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各类企业文化大型学术活动或培训;

(五)通过本会的合作媒体、网站、会刊《企业与文化》及其他宣传途径,有效宣传企业和企业文化等。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会员应以合理和适当的方式使用从本会获得的任何资料,不得出示或提供给非会员企业或个人,否则,会员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责任;

(三)申报会员单位的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资料;

(四)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本会有权取消其资格: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触犯刑律或违背本会规章制度的;

3、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

4、有诋毁本会的言行,给本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5、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的决定,由理事会作出,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二)决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会长、副秘书长届中可调整,调整人员由理事会确定。条件成熟时,在县级市分别设立分会。

第十三条 条件具备时,本会下设综合协调部、对外联络部、新闻宣传部、培训指导部四个办事机构,各部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好;

(二)对企业文化及其研究工作熟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在70周岁(包括7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常务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上级部门举荐。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至5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换届或延长,并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理事会通过。下一届理事会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群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社会群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群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群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修订,经2013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社科联、苏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群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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