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针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9月26日,苏州市出台了《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被评估认定为市、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将被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等7项激励举措,以此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
这7项正向激励政策,力度大、实用性强。被评估认定为市、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除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外,还包括: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三年;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此外,还将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以及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意见》由苏州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信用办联合出台,既有效破解了以往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积极性不高的难题,更将推动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质扩面,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社会治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劳动关系和谐创建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引力播 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