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近些年,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权益,要求依法加强惩治的呼声很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以传统的侵犯企业财物为主,罪名集中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四个罪名。而民营企业在面对内部人员犯罪问题时,作隐性内部处理往往是第一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仅占极少数,导致再犯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的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会同最高检联合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出台建立健全经济犯罪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便民利企十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工作流程,加强接报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亮点解读
1. 惩治力度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关注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不断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关于腐败治理和行贿犯罪,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当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法网、加大处罚力度。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的总体精神和要求是,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情形。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明确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2.依法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抓住斩断“围猎”腐蚀、权钱交易利益链条的关键,对于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点、精准有效惩治。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
3.打击力度
党的二十大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往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处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2022年12月,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惩治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深刻领会“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义,充分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偏差,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第二,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跟踪处置,确保依法追究落到实处。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综合运用判决同步审查、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第三,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撤销、变更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充分运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促进社会治理;结合办案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免疫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4.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从制度、机制和实践各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的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
二是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提升监督效能和办案质效。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
三是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是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三、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行贿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行贿犯罪被告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占比从2017年的14.8%上升至2023年的48.6%,行贿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行贿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如企业经营、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执法司法等;有的企业大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经营机会、竞争优势等,单位行贿犯罪案件有所增多。
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以往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处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了需要重点惩处的七种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等情形,严惩几类严重行贿行为从此于法有据,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信号。针对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或谋求从轻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幅度,从一档调整为两档,最高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变了以往对单位行贿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应当从严把握。(联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