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企业带来了严峻考验,特别是中小企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陆续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各部门围绕推进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精准有力及时推出政策措施。我市也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扶持政策,共克时艰,稳住发展。
把做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8个方面90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减免各类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上半年达6000亿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惠及8400多万职工;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1400多亿元,降低电价气价上半年为企业减负670亿元。实施降准释放1.75万亿元资金;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激励国有大型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增加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等,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贷款2.85万亿元;对11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超过1万亿元贷款本息办理延期还本或付息。加大对春耕生产、畜牧业发展等支持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上述举措的积极成效正在显现,复工复产正逐步达到正常水平,企业困难得到一定缓解,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
苏州在全国率先推出稳金融、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的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苏“惠”十条新政,“恰逢其时,非常到位”,对降低疫情影响,助推经济地方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随后,针对金融方面发布了金融十六条细则,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苏惠外十二条,以及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告知书,加快推进货运物流企业复工的八项措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八条,等等。
这些政策如春雨滋润企业发展,也提振了发展信心。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扶持激发了奋斗热情,工商企业界积极自求、不畏挑战,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化危为机号召,在困难中探索新思路、发现新机遇、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把团队建设好、企业稳定好、业务发展好,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同心协力为实现发展目标而努力工作。
苏“惠”十条
2月2日,苏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全力支持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条金融细则
苏“惠”十条的出台,有力提振了苏州市实体经济发展的信心。为深化落实“苏惠十条”,2月6日,发布《苏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一、确保企业贷款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中小微企业的流动性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增加临时、额外的流动性支持。
第二条 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不下降,金融监管部门按季统计、考核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对于余额同比下降1%以上的银行机构,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二、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第三条 按月监测各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升的银行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第四条 原则上银行机构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领域。以市工信局名单为准)的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工信局下发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让利融资支持。
第五条 充分发挥再贴现、再贷款资金作用,对于“三必需一重要”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2.75%的,人行苏州中支分别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三、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不受影响
第六条 各银行机构建立快速审批、续贷的工作机制和流程,鼓励银行单列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对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降低企业成本。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信贷计划和利率水平定期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银行机构要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排摸,主动与企业对接,形成初步续贷意见,提前一个月将续贷意见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为企业续贷,对于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
第八条 加强转贷基金使用,市级统筹转贷资源,推动转贷基金扩大应用范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转贷费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
四、形成国家地方金融支持合力
第九条 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落实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对纳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名单的重点防疫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下浮30%以上。对于市级重点名单内的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落实2亿元保险金额,专项支持防疫物资进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
第十条 发挥各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队”作用。苏州银行和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苏州农商行合计落实6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国有保理公司融资费率下降20%;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国有融资租赁公司降低租金、利息20%以上或延缓3个月收取租金、利息。
五、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增加上述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适当放宽容忍度,在各行贷款不良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切实帮助上市公司稳定运行,压实上市公司属地帮扶责任,帮助因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需市级层面统一协调解决的,可“一事一议”。
六、深入推进金融顾问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金融顾问常态化的定期走访工作管理机制。市级层面成立市金融服务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各板块成立金融服务顾问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市金融服务顾问工作。全市每年度开展6批次集中走访行动,走访对象涵盖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制造业、科技、人才、文化类企业、小微企业等。
第十四条 疫情期间,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专栏,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线上远程为企业提供贷款申请咨询服务,并正式对外公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等。
七、形成政策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建立三项机制:一是会商机制,每周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二是监测机制,各金融机构每周2次(每周一、周四)上报本单位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发放额、防疫金融专项支持、续贷金额等数据;三是督查机制,定期对企业反馈的问题进行督查,确保各金融机构将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争取差异化考核制度,用好用足各类金融资源,从长远考虑支持企业发展,不计较短期得失,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苏“惠外”十二条
为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2月7日,苏州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贸易便利化四个方面,出台十二条“惠外”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支持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使用隔离衣(防渗透)及一次性防护服等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对企业进口上述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参照国家对于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贴息政策,给予进口补贴。
(二)加大进出口信保补贴力度。通过“政府全额扶持、信保降费、企业放心进口”的模式,保障防疫物资进口。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率降低50%,保费予以100%的补贴。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相应的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
(三)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进出口银行在苏州创新开展“纾困资金”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批量支持,额度20亿元;支持进出口银行与苏州辖区内的城商行、农商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着力支持一批小微外贸企业,额度10亿元。利率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水平。
二、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
(四)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指导,支持各地做好企业复工服务保障,鼓励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前提下开展复工准备工作,保障进出口合同顺利履约。对于可能的延期交货情况,动员企业与主要客户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企业尽力争取,稳定在手订单。
(五)确保企业物流运输通畅。协助外贸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逐个协调解决。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外贸企业及全产业链配套物资供应不断档。
三、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扩大进口规模。充分发挥中欧班列(苏州)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商进口功能以及国家级进口平台载体优势,增加农产品、药品、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规模,保障市场供应。
(七)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予以50%补贴。
(八)对已发生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境外参展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四、推进贸易便利化
(九)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对于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出口商品备案资料采用PDF格式申报。其中,优惠产地证实地核查方式改为提供产品生产流程视频或图片格式。实施原产地证书申办即时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申领”。
(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为申请企业提供网上不见面办理、证明邮寄等便利措施,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特殊情况下,进口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调整滞纳金、滞报金起征日。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苏“惠外”新八条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保重点、稳订单、拓市场,稳住苏州市外贸基本盘,4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包括稳定国际市场订单、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等的苏“惠外”新八条,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在苏州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全力稳定国际市场订单
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对项目和企业服务的积极作用,采用“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政策措施,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稳定在手订单,鼓励企业抢抓订单。对于表现突出、贡献较大且具备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提振接单信心。鼓励苏州市各地区各部门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提高出口信保限额满足率。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对单一企业年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上限提高至3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地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对苏州市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行阶段性降费。进一步扩大市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将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纳入市级统保平台,实现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统保平台内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扶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江苏省“苏贸贷”融资业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三、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国际需求骤降和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缓解苏州市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5〕182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五项新政》(苏委办发〔2019〕107号)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参与“关助融”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使用我市金融服务平台“信保贷”“信用贷”业务。
四、加大对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支持
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线上展览会,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撮合业绩,对企业入驻数字展览平台的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鼓励企业利用苏州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开拓国际市场。
五、有序推进外国人来苏短期商贸访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有序开展短期外国人来苏商业贸易访问邀请函受理转报工作,确保苏州市企业加快恢复生产经营,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增资扩产。
六、加大金融帮扶支持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的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项目提供额度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苏州银行、辖内农商行开展转贷款业务,额度10亿元人民币,着力支持一批中小企业。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七、加大跨境物流支持力度
为有效缓解当前物流成本增加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积极鼓励苏州市企业运用中欧班列、中亚班列、中欧卡航等形式开展国际物流运输及跨境邮快件运输业务,支持苏州市企业采用包机或包板等形式,有序开展国际物流运输业务。
八、推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将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与原材料、保障民生供应的进口农产品、食品等纳入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需要查验的优先机检、减少开箱;优化出口前监管,及时调整企业等级,降低出口查验频次。全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
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月11日,发布《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一、扩大审批范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二、实行告知承诺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可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在提交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三项材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书面决议意见。送审材料提交不齐全不规范的,企业应按规定补正。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其他材料免于提交。
三、压缩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齐全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部门办理时限从原法定审批时限20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需要企业注意的其他事项
企业在申请审批前要充分知晓审批机关告知内容,确保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对承诺内容及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审批后,要加强对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货运物流企业八项措施
2月24日,苏州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货运物流企业复工的八项措施》。
一、执行复工承诺备案。对全市货运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仓储转运中心、保税物流园等货运场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承诺备案即可复工。对国有或国有参股大型货运物流企业和货运场站经营者,积极支持提前复工复运。
二、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严格落实“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过;对其他运送物资(包括邮政快递)车辆驾驶员、装卸工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申报,符合规定的正常放行,不得采取隔离措施”的政策要求。
三、便利货运车辆通行。各市(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全力保障货运车辆通行。各地镇村道路不得禁止或限制货运车辆和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不得随意扣押货物、邮件、快件或车辆。
四、提供返岗人员服务。属地街道、社区应主动帮助货运物流企业返岗人员协调解决住宿难、租房难等问题,提供必要的口罩、消毒液及测温设备等防疫物资。
五、专人辅导企业复工。依托“千名机关干部服务万家企业”活动,将苏州市重点物流园区和货运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名单,组织专人深入货运物流企业集聚的物流园区等,及时有效协调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明确返岗管控标准。对来自非重点关注地区的复工人员,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基础上,主动申报健康情况,并检测体温后,允许其复工返岗。
七、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惠企政策,将重点货运物流企业列入“三必需一重要”企业范围,在财税、金融、社保、政务服务、协调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物流园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大对进驻货运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并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等。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货运物流企业,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八、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街道、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一批响应快速、服务优质的骨干货运物流企业即刻复工,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调动整个物流行业的复工积极性。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八条
3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确保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服务外包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服务外包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二、稳定服务外包职工队伍
3.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外包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外包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
5.补贴境外展位费用。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境外参展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服务外包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8.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外包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服务外包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