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和部署,其中与企业有关的就是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需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就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完善有关立法来规范“看得见的手”,尽量减少或杜绝社会资源配置中的行政干预和政府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而这个环境只能靠法治来提供。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段话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性作用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导向等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指明了目标和方向。此外,四中全会决定还就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和创新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有三种途径:一是立法保护,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财产和相关利益享有财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二是行政保护,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三是司法保护,即司法实践中对个人或集体财产的涉讼保护,它是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这里包括两个概念:一个是健全,一个是创新。这说明,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我们是有的,但是还不够健全,没有充分体现公平这一核心原则。而在产权保护制度如何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创新,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规定。今后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就应该在这两个方面下功夫,并且要有新突破。
第二,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而言之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二是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等。除此之外,就外部关系而言,企业还对股东、媒介、社区、政府、交易伙伴、消费者等相关社会组织及个人负有特定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对于股东,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保护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投资,并使其得到合理的收益;对于新闻媒介,企业的责任是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维护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时效性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社区环境中,企业应当通过积极参与本社区的公益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保持环境清洁,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场所;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认真遵守政府的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或管理,自觉履行作为公民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消费者而言,企业应当把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责无旁贷的义务,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担负起教育、引导消费者的职责。既然企业对社会负有如此众多的责任,那么今后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规范企业主体的社会行为,使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有所规约,有所遵循。
第三,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层面的东西,一个是制度层面的东西。制度和法律都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的,但制度是法律的次一层级,对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力较法律要弱一些。市场经济虽然是法治经济,但有些地方是法律无法适用的,这就要靠制度来约束,制度与法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当然制度的实施,最终要靠法律来保障。就法律而言,包括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就制度而言,要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们说依法治国,具体到经济领域,今后就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只有把经济治理好了,国家的治理才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
第四,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靠的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但是在无序竞争的环境下,市场这只手有时会失灵,这就需要一种超越市场的力量对无序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纠错和纠偏。宏观调控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共同富裕的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手段,主要是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进行引导,是一种间接调控;二是法律手段,即国家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进行间接调控;三是行政手段,即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进行调控。这三种手段中,我们现在最为缺乏的是法律手段,因为以前受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影响,我们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太多了,行政手段太强了,行政色彩太浓了。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对市场施以强有力的监管,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法治经济的题中之义。(作者系中共苏州市委党校副教授、博士、《苏州党校》杂志副主编)